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济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29009-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邗民初字第03429号 |
| 案号 | (2016)苏1003执217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01 |
| 发布日期 | 2016-08-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济荣、张兰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佘以叶借款本金285310.41元、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及律师费17900元; 二、被告梁丹丹、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梁丹丹、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济荣、张兰霞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68元,由被告李济荣、张兰霞、梁丹丹、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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