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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济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90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河民初字第00729号
    案号 (2016)苏1283执1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6-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申富航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给原告律师服务费计80000元; 三、被告钱忠、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23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95元,由被告李济荣、钱忠、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95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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