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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济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9009-3
    执行依据文号 扬劳人仲案字【2015】第64号
    案号 (2015)扬开执字第00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2
    发布日期 2015-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1750.2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5213元,此款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起十五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解决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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