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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4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02民初1441号
    案号 (2018)赣1002执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偿资金合计人民币5203031.25元; 二、被告李林波、李宇霞对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1元,由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偿资金合计人民币5203031.25元; 二、被告李林波、李宇霞对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1元,由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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