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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4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抚民二初字第119号
    案号 (2017)赣10执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4-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34381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4.25%继续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李林波、李宇霞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林波、李宇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68120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4.38%继续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华鑫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登记编号:(2015)临川区工商抵字第1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林波、李宇霞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林波、李宇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63503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4.38%继续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房权证号:临区桐公房字第00027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09)字第3700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60万借款本息(其中厂房321.6万元、土地38.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李林波、李宇霞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富中公司对其中4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林波、李宇霞、富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李林波、李宇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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