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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20〕3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壹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8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郎国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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