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20〕3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壹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8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郎国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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