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沁玖洲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7575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63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2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沁玖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德林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300万元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马鞍山沁玖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德林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如被告马鞍山沁玖洲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高德林有权以被告马鞍山沁玖洲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食品4冻干机、除湿机、不锈钢工器具等五十多台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的机器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高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马鞍山沁玖洲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沁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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