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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953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雁江民初字第2819号
    案号 (2016)川2002执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与原告吕雪彬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5年10月24日前返还原告吕雪彬购房款11609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起止日期:自原告吕雪彬分期所交购房款之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吕雪彬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74元,减半收取126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87元,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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