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鹿寨鱼峰水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荣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511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民初134号 |
案号 | (2017)苏02执6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27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远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1912元,并给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719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黄诗伟就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75元,由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黄诗伟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远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预交,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黄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远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黄诗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无锡市远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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