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鑫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22MA****4A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1187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57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16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16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山东鑫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一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6100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16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山东鑫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一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上诉人深圳市一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山东鑫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交付取走的部分机器设备(机头4个、放卷4个、收卷4个、出料4个、凹版辊2箱、过辊2箱、电箱1箱、大电柜2个、鼓风机和烘箱齿轮式(电柜)1箱),并承担相应的运费。 如果被上诉人山东鑫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502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受理费3004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鑫米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山东鑫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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