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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恒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MA****EU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2民初5176号
    案号 (2020)鄂0302执3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000万元本金计自2017年5月24日起,以188万元本金计自2017年6月1日起,以821万元本金计自2017年6月8日起,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涛、刘娥、十堰恒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涛、刘娥、十堰恒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恒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万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诉讼费180500元,由被告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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