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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航晟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MA****2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72民初7号
    案号 (2020)辽72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大连航晟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涌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05676.8元;二、大连慧昌码头有限公司对大连航晟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在1968558.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宁波涌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88元(宁波涌溢已预交),由宁波涌溢负担16278元,大连航晟负担51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宁波涌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航晟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慧昌码头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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