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35F14X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8542号 |
案号 | (2022)赣0103执23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玉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8月12日利息为1380180元;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7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3‰计付)。 二、被告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张玉林、李爱妹、赵春对被告江西玉恒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张玉林、李爱妹、赵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玉恒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6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642元,由原告负担359元,由被告江西玉恒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张玉林、李爱妹、赵春共同负担59283元。限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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