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68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9004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48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6607429】。一、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3770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以45377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韦雅林就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中部分货款332877.30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以332877.3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共同支付义务;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1.6元,诉讼保全费2897元,合计11328.6元,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4.6元(已交),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4元(此款由被告韦雅林共同负担919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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