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755****250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91民初76号 |
| 案号 | (2021)冀0691执56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3385.35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17014元。以上款项共计2170399.35元。支付方式:现金电汇,以上款项直接打入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71907391910803,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二、如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如期足额给付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本案纠纷全部解决,其他双方以后不再相互追究; 三、如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任何一期足额给付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未付金额(即2170399.35元减去已给付数额)立即申请执行;五、案件受理费12014元、保全费5000元,由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名后,本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要求人民法院制发民事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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