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755****250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8民初1183号 |
| 案号 | (2021)冀0608执29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126万元,并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承诺的以其名下的位于保定市御风路以北、凯兴路以东的北三环路6799号开发建设的互联网+创业工场4号楼501、503、504号房产[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8745号,建筑面积3576.88平方米]一套的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冠博天然气能源有限公司、赵占宝、赵通对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会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7000元,由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冠博天然气能源有限公司、赵占宝、赵通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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