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755****250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7民初1500号 |
| 案号 | (2021)冀0607执2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满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赵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凤霞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0年8月1日之前利息186400元, 2020年8月2日之后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任凤霞要求被告赵占宝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负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400元,由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赵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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