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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755****25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7民初1500号
    案号 (2021)冀0607执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满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赵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凤霞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0年8月1日之前利息186400元, 2020年8月2日之后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任凤霞要求被告赵占宝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负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400元,由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赵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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