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755****250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91民初546号 |
| 案号 | (2020)冀0691执28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向王四利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向王四利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赵通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王四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0元,由王四利负担986元,由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赵通负担271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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