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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0****04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民终11607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3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9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二、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9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三、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9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杜春光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杜春光负担3000元,由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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