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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进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238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3077号
    案号 (2017)冀0104执2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7-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才星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河北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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