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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处字[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WLWX2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28号之四第一层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谢彦雄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1月17日营业期限:2017年1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2019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证明》(编号:14GZ1221),经营从化区城南路等42条路段停车场,其具体的收费标准为:白天时段8:00时至19:00时标准为1元/15分钟;夜晚时段:19:00时至次日8:00时标准为1元/15分钟,夜晚时段最高收费10元;24小时最高收费32元。计费时段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当事人在其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设备上已公示上述收费标准。当事人自2019年9月1日起,自立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收费项目,对不预付停车费的车主拍照取证后张贴违停通知单,并加收5元的取证服务费;对驶离停车位72小时内尚未补缴停车欠费和支付5元取证费的车主,当事人则再加收5元处置服务费和日息3%的滞纳金(每笔滞纳金,以当次停车欠费作为基数计算,当笔滞纳金累计不超过当笔停车欠费本金)。车主向当事人补缴停车欠费时,须同时缴纳相应的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由于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无法单独计算当事人已经收取的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且当事人的收费程序,设置了自动删除已缴费的数据,只保留未缴费的数据,导致当事人已经收取的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无法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帐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的规定,我局按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论处。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的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谢彦雄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邝桂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邝桂祥的身份、委托权限;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邝桂祥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取证服务费(原称取证费)、处置服务费(原称手续费)、滞纳金的实施时间、收费标准;5.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证明》(编号:14GZ1221)复印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从化区城南路等42条路段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穗发改〔2019〕37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咪表停车场属政府定价项目,及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6.当事人提供微信公众号“从化停车”的账号注册信息2份,证明微信公众号“从化停车”是由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7当事人提供的其在微信公众号“从化停车”、广州日报社区报上发布的对违停车辆的收费公示截图8份,证明当事人有对外公示其收取取证服务费(原称取证费)、处置服务费(原称手续费)、滞纳金的收费标准;8.当事人提供的智能收费终端《检定证书》5份,证明当事人用于停车收费的计费设备经检定合格;9.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收入明细无法计算的说明1份及当事人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7日的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取的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无法计算;10.对市民黄德文德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向市民黄德文收取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事实;11.市民黄德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手机截图2份及当事人向其发出的违停通知单1份,证明黄德文身份及当事人有向市民黄德文收取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事实;12.对市民黄婉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向市民黄婉华加收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事实;13.市民黄婉华提供的电子身份证打印件1份、手机截图4份,证明黄婉华身份及当事人有向市民黄婉华加收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事实;14.对市民朱惠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向市民朱惠芳加收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事实;15.市民朱惠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手机截图13份,证明朱惠芳身份及当事人有向市民朱惠芳加收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事实。16.对市民黄泳哲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向市民黄泳哲加收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事实,及市民黄泳哲于2020年2月11日仍可以查阅到其于2020年1月17日的微信缴费记录;17.市民黄泳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手机截图4份,证明黄泳哲身份及当事人有向市民黄泳哲加收取证服务费、处置服务费、滞纳金的事实;18.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邝桂祥的询问笔录(第3次)1份及当事人于2020年3月1日提供的关于微信可查支付记录情况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8
    决定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彦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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