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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奕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575****95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6490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1-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山水城管理委员会与上海奕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海东一致确认上海奕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海东结欠无锡2山水城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630万元。该款项由上海奕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海东分两期共同向无锡山水城管理委员会支付。上海奕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海东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无锡山水城管理委员会支付本金30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无锡山水城管理委员会支付330万元。二、若上海奕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海东未能按约付款,则无锡山水城管理委员会可就本金及利息4027047.57元(以63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未付部分加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总计32950元,由上海奕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海东负担,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无锡山水城管理委员会。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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