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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公罚〔2019〕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江北区水沐宫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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