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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恒通泰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9****76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惠仲案字第248号
    案号 (2021)粤03执8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5600443】。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恒通泰华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惠州市光惠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出退税损失人民币2,339,869.9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2,042,059.8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297,810.09元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恒通泰华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惠州市光惠贸易有限公司补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6,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3,003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恒通泰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深圳市恒通泰华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惠州市光惠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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