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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钱塘市监罚处〔2020〕15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证照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语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丁鹏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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