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天德叁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2406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2287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21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天德叁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淑聪支付投资本金8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5月30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计算;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10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天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淑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166元,由被告南京天德叁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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