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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78****96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8392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期内欠息390749.5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074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损失883100元。二、被告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高岳峰、戈丽萍对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高岳峰、戈丽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确认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36834506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3169元,由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岳峰、戈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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