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朝工商工商处字〔201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构成了未能使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7 |
决定机关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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