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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久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MA****MU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21495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4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久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7 248.20元,以及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9509.24元、逾期罚息142 329.49元; 二、被告广州市久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447 248.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广州市久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1000元; 四、被告叶高对被告广州市久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中对应“表1”中序号为1、2的相关债务(含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 418元,减半收取计5209元,由被告广州市久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高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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