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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8RBG-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8101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5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潘红利劳务款2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2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上海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上海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上述义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上海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上海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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