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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58****53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21民初2019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12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6000元;三、被告王明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晓军在抽逃出资以及协助王信恒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王明华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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