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077****22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2871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9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67218.6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95025.6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619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4元,减半收取10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52元,由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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