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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303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499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恢1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双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4438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12月30日为73333.33元;自—4—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443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10元,由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6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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