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鹏翔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583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蚌执字第003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日期 | 2016-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借款本金7906246.61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加收30%罚息,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本息总额不得超过1623.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649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负担87515元(已交纳),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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