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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鹏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583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衢柯商初字第00512号
    案号 (2015)衢柯执民字第01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5
    发布日期 2015-07-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浙江嘉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的尚欠的垫款1903650.84元及所有垫款的罚息(其中14752321.3元的承兑汇票垫款从2012年8月23日开始,11028577.17元的信用证垫款自2013年3月1日开始,以实际尚欠的垫款数额的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算至2014年5月21日,自2014年5月22日起,以1903650.8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及违约金1500000元在浙江嘉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就原告未受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50元,由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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