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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8]第110329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涉嫌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1日14时18分,当事人在富春路701号万象城大门口广场举行商业活动,现场设置有二组圣诞节户外美陈,共占用广场面积50平方米,根据江许准字[2017]第0280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当事人在该处举行商业活动被许可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7日,当事人行为属商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9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