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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市监案处字〔2016〕第270201610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情形广告的;2、发布广告中引用数据、统计资料未标明出处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1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30
    决定机关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