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松市监案处字〔2016〕第27020161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情形广告的;2、发布广告中引用数据、统计资料未标明出处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1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30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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