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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0159****18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吉0203民初2387号
    案号 (2020)吉0203执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1.8万元; 二、被告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9万元; 三、驳回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73.38元,由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8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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