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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23号当事人:嘉善崇余土石方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1月16日下午,当事人指派车牌号码为浙FL5087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该车行驶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扬子江路与钱塘江路交叉口西侧道路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查,该车运输的散装物料为泥土,车厢内泥土最高处超出车辆两侧栏板约0.2米,车厢上篷布未进行密封。另查证,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勘验时间、地点、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等事实;2、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指派车辆运输泥土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3、善建许准字[2021]第QY2249号《嘉善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表》,证实了当事人办理了运输泥土相关许可的事实;4、整改后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了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它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涉案车辆行驶证、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等材料。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8-01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