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一稽罚[2021]21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善崇余土石方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温州标新建材有限公司无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46995725-26#,涉及金额199572.82元,税额5987.18元,价税合计205560.00元。你单位与温州应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03535247、03535258-03535262,涉及金额485436.89元,税额14563.11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从温州标新建材有限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温州应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取得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18年结转当年度成本70556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42340.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42340.12元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23287.0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3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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