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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405****25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冀1024执1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姚翠霞与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意向书》、 《“关于秀兰左岸小镇项目未网签情况”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姚翠霞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牛宪强对以上第二项被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姚翠霞的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姚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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