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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405****25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4民初230号
    案号 (2020)冀1024执1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啸与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啸定金及首付款共计558289元,并以5582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啸违约金5582.89元。 四、被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啸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五、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啸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的贷款本息301240.28元(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0日后贷款本息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 六、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替原告王啸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息。 以上二至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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