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友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0715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1037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33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日期 | 2015-11-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祺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57196元,合计3257196元(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暂算至2014年6月16日为25719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苏州祺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丁丁、翁钱华、柳为忠、盛友集团有限公司、谢友义、谢友忠对被告苏州祺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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