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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0017****166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1民初1306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恢1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货款22,739,109.31元。分期给付,自2016年5月开始每月月底前付款人民币1,300,0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 二、如果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全部偿还完毕,则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主张利息。如果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全部偿还完毕,则需要加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17年5月1日尚欠的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算,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全部偿还完毕,且在2017年4月30日之后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则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时仅按照调解协议本项内容向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主张利息,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重复主张利息) 三、如果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四、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 五、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代建设对上述一至四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依约履行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且向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偿还的款项达到2,000,000元时,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收到该2,000,000元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代建设财产的查封。如果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约申请,则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代建设均可凭借有效付款凭证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三被告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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