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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顺达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芦大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7624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25民初1062号
    案号 (2017)豫0825执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3-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作市顺达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271846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8日计至到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止,以月利率16.2‰计算)。 二、被告芦大海、张政、史洪、史志超对被告焦作顺达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8548元,由被告焦作市顺达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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