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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德清五四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坐落在德清县莫干山镇燎原村张家桥地段83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及配套设施,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54平方米(建筑面积308平方米)。目前用作漂流项目售票房及配套设施。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地类面积为园地83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莫干山镇燎原村退还违法占用的836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场地平整(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对违法占用的836平方米园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1672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6
    决定机关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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