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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消)行罚决字〔2021〕0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4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五四村村委的德清五四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one有引力运动工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德清五四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one有引力运动工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99号(账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账号:330647327156241035009000428,开户行:德清建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德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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