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9179****34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4民初5068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20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期内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的标准自2016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4%标准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红娟、袁祖平、沈锡荣、余平、王菊、陈冲、刘力华、徐兵、钱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向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红娟、袁祖平、沈锡荣、余平、王菊、陈冲、刘力华、徐兵、钱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8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8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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