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958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4民初3536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8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如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的标准自2015年8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以本金95.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永惠、樊娟、袁祖平、沈锡荣、余平、王菊、陈冲、刘力华、徐兵、钱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向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永惠、樊娟、袁祖平、沈锡荣、余平、王菊、陈冲、刘力华、徐兵、钱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如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3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南通如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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