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958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4261号 |
案号 | (2017)苏0684执18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8-08-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色年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本金5180895.77元并支付利息(以5180895.7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邢黎辉、胡迎春、南通由由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春健、蒋明霞、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夏云对被告江苏金色年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向原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邢黎辉、胡迎春、南通由由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春健、蒋明霞、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夏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金色年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666元,由被告江苏金色年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6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